2005年1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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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等首次列入技术成果范围
陈菲 田雨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技术成果范围软件等首次列入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司法解释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也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
  蒋志培说,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蒋志培说,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明确6种情形为非法垄断技术
  这6种情形是:限制当事人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限制当事人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和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